海南省设立农民工欠薪应急周转金 被欠薪可先垫付
周转金使用对象为在本省内被拖欠工资的农民工
海南日报海口11月1日讯 《海南省农民工欠薪应急周转金管理办法》近日印发实施。根据该办法,我省将设立农民工欠薪应急周转金,省级周转金由省财政和省总工会共同筹集。省财政和省总工会各安排5000万元,共筹集资金1亿元。
地方周转金由全省各级财政列入年度预算,各市县(区)政府要严格按照地级市不少于500万元、县级不少于200万元的标准储备周转金。周转金使用对象为在本省内被拖欠工资的农民工。周转金垫付后,应及时补齐不足。
对依法查处具有劳动关系的农民工欠薪案件,属下列情形之一,并有可能引发群体性突发事件的,可动用地方周转金先行垫付农民工工资,保障被欠薪农民工临时生活和返乡途中费用: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工程项目负责人隐匿、逃逸,导致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一时难以支付且影响其生活的;因用人单位生产经营严重困难,致使农民工被拖欠工资难以支付而影响社会稳定的;企业进入破产、解散、被撤销清算程序,致使农民工工资被拖欠,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经本级政府批准的其他因欠薪需要应急垫付农民工工资的情形。
地方周转金不足的(未按规定筹措造成不足、垫付后未能及时追偿造成不足等情况),地方政府可以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申请省级周转金,由省人社厅、省总工会审批同意后发放。省级周转金按规定垫付后,地方政府应于90日内足额返还省级周转金垫付的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