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违不罚 海南省人社厅解读包容免罚清单政策
■ 本报记者 梁振君 通讯员 李京赟
10月27日,《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实施包容免罚清单》(以下简称《清单》),对列入《清单》范围,符合适用条件的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对已列入《清单》范围,但不符合适用情形的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人社领域包容免罚清单制定有何依据?主要涉及哪些内容?列入《清单》范围的轻微违法行为是否都不予行政处罚?10月28日,海南日报记者邀请省人社厅相关负责人对相关政策进行解读。
据介绍,2021年7月15日,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开始施行,其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的相关规定,积极探索包容审慎监管,创新监管方式,主动为用人单位发展提供容错支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制定了《清单》。
省人社厅相关负责人说,《清单》列出了违法行为、法律依据、不予处罚适用条件,列入《清单》范围轻微违法行为,必须同时满足适用条件,方可不予行政处罚,对虽然列入《清单》,但不满足适用条件的轻微违法行为,仍然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本清单施行前发生但尚未处罚,且符合条件的轻微违法行为,也适用《清单》。
据介绍,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轻微违法行为的查处,要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规定经过立案、调查取证、告知等法定程序,证据的收集和固定标准要与查处其他情形违法行为的案件保持一致,做到执法有据、程序合法。对轻微违法不予行政处罚,采取“一案三书”的形式,即用人单位守法诚信承诺书、劳动保障监察建议书、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将“执法与指导”“监管与服务”“处罚与教育”有机结合起来,虽然对用人单位的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但也要指出用人单位存在的问题,责令用人单位改正违法行为,并结合用人单位的实际情况,提出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指导性建议,为用人单位排忧解难。
(本报海口10月28日讯)
《清单》分为两个部分,主要涉及劳动合同、就业管理、人力资源市场、劳动保障监察等方面
第一部分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共4种情形
一是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提供虚假招聘信息,发布虚假招聘广告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初次提供虚假招聘信息,发布虚假招聘广告的;2.违法行为涉及3人以下;3.未造成危害后果;4.主动整改或在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限期内改正
二是用人单位招用无合法身份证件的人员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违法行为涉及3人以下;2.检查之日起前十二个月内无违反同一法律规定的查处记录;3.未造成危害后果;4.主动整改或在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限期内改正
三是职业中介机构未明示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监督电话的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职业中介机构未在服务场所明示职业中介许可证、监督电话其中1项的;2.未造成危害后果;3.主动整改或在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限期内改正
四是职业介绍机构未建立服务台账,或虽建立服务台账但未记录服务对象、服务过程、服务结果和收费情况的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初次未建立服务台账;或虽建立服务台账但未记录服务对象、服务过程、服务结果和收费情况其中1项的;2.未造成危害后果;3.主动整改或在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限期内改正
第二部分
符合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共3种情形
一是用人单位未及时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手续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初次违法;2.违法行为涉及3人以下;3.主动整改或在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限期内改正
二是用人单位未办理劳动用工备案手续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初次违法;2.自招用或续订劳动合同不超过3人,未按规定时间进行劳动用工备案的;3.主动整改或在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限期内改正
三是用人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有关建立职工名册规定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初次违法;2.违法行为涉及人数不超过本单位职工人数10%;3.主动整改或在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限期内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