秀英执法人员私人微信收罚款 限额300却开500元罚单?
“罚款多收了我200元,还要求现场转入私人微信账号,全程没有亮证、录像、开单……”日前,在位于海口市秀英区金福路的绿巨能废品回收店内,店主梁虹向海南日报记者讲述起自己8月17日被处罚的经历。在她看来,海口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秀英分局工作人员在执法中存在多个疑点。
疑点1 行政罚款转入私人微信?
当天下午,梁虹和店员临时外出回收废品。随后,周边小区一名住户将打包好的纸箱放在回收店门口,让梁虹回店后再称重付费。
“回来后,我们很累,忘了将那些纸箱称重并放到回收车上。”梁虹说,大约17时许,店门被两名执法人员推开了。两名执法人员进店后,在未给梁虹展示证件的情况下,告知她因店门口堆放着纸箱,违反了门前“三包”规定,要求她缴纳500 元罚款。但让梁虹感到奇怪的是,两名执法人员坚持要求她在现场缴纳罚款,为其开具的也不是行政处罚单,而是《海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以下简称《缴款书》)。此外,在通过微信缴纳罚款后,梁虹发现,款项进入一个名为“珍惜眼前人”的私人微信账号。
“生意好的时候,我这个门店一天的收入最高也就 500 元。”在梁虹看来,这笔罚款数额不少,因为担心被蒙骗,她在对方执法过程中悄悄打开了手机录音。
梁虹给记者播放了录音,原来,梁虹曾要求到相关的市政服务窗口缴纳罚款,但两名执法人员语气强硬,要求一定现场缴纳,甚至大声地表示,如果觉得执法有问题,可以去相关部门投诉。
梁虹还透露,执法过程中,还有一名年纪稍大的执法人员从一辆城市综合执法巡逻车上走了下来,跟店内两名执法人员交谈了几句。确认梁虹缴纳罚没款后,三人走到离回收店不远的快递店,同样未开具行政处罚单、通过同一个微信账号收取了这家快递店500元罚款。
疑点2 协管人员可代替执法人员签字?
梁虹还记得,她亲眼看到两名执法人员在那份《缴款书》上签字,收款人一栏签字人为王世佳和吴坤铭。
随后,记者来到海口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秀英分局求证,很快就得到该局工作人员肯定答复,两人为秀英区海秀镇综合行政执法中队执法人员。令人意外的是,海秀镇综合行政执法中队长陈奕仲却称,当天到金福路执法人员是吴坤铭和两名协管人员,王世佳并未参与此次执法。那份《缴款书》上的签字,是参与执法的两名协管人员代签的。
记者在见到吴坤铭之后,仔细对照当天梁虹拍摄照片并和梁虹确认后发现,当天最先进入废品回收店内的两名执法人员中并没有吴坤铭,吴坤铭为最后从巡逻车上下来的执法人员。当天实际执法的两名人员均为协管人员。但《海口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条例》中明确,综合行政执法协管人员不得从事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工作,其职责为配合综合执法人员从事宣传教育、巡查、信息收集、违法行为劝阻等辅助性事务。
为何让无执法权力的协管人员代替有执法权力的人员在《缴款书》上签字?对此陈奕仲和吴坤铭也未做出解释。
疑点3 罚款限额300元却开出500元罚单?
海口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秀英分局执纪宣教科科长崔文澜介绍,综合行政执法人员正常的执法程序应该是,先亮明工作证,其次是告知被处罚人违反了什么法规,最后是开具《海口市综合行政执法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以下简称《行政处罚决定书》)。
“执法过程中,执法人员必须严格遵守罚缴分离的规定。”崔文澜称,除特殊情况下小额罚款,比如针对不愿透露身份信息的流动商贩外,综合行政执法人员不能直接收取罚没款,更不能通过私人账户现场收罚没款。执法人员开具罚单后,须交至法核科核定处罚是否得当,最后才由相关工作人员通知处罚人将款项交到相应的财政账户。
8月20日下午,数名身穿制服的综合行政执法人员来到绿巨能回收店,为梁虹补开了《行政处罚决定书》,但上面特别注明了“本人要求现场交罚款”等9个字,并要求梁虹在落款处签字按手印。
记者也注意到,《行政处罚决定书》注明了处罚依据条款为《海口市城市容貌管理若干规定》第十一条。该条例明确“,主干路、次干路、广场周边和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重点区域临街商店的经营者不得超出其经营店的门、窗进行店外经营。违反规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责令改正,处六十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的罚款。”
“明明罚款额度最高才300元,当天却让我缴纳500元罚款。”梁虹称,这让她再次陷入困惑。(记者 张期望)
来源:海南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