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贸港“零关税”汽车 可留内地120天
省交通运输厅7月26日印发《海南自由贸易港“零关税”营运车辆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细则》),明确全岛封关运作前对在海南自贸港注册登记的“零关税”营运车辆作出的相关管理规定。
《细则》指出,“零关税”营运车辆可从事往来内地的客、货运输作业,始发地及目的地至少一端须在海南自贸港内,在内地停留时间每自然年度累计不得超过120天(按照自然日计算,不计次数)。其中,从海南自贸港到内地“点对点”“即往即返”的客、货车不受天数限制。
“零关税”营运车辆进出岛时间和在内地停留天数,由省交通保障中心根据琼州海峡轮渡联网售票系统、海南省“零关税”进口交通工具及游艇监管系统进行联网采集和分析甄别。
车辆出岛停留每自然年度累计达到100天时,省交通保障中心通过监管系统向车辆所有人发送告知信息予以提醒。对出岛停留每自然年度累计超出120天的车辆,省交通保障中心向车辆所有人发送告知信息,同时将该车辆当年的进出岛明细记录数据等信息通过省政务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提供给海口海关、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从海南自贸港到内地“点对点”“即往即返”的“零关税”客、货车辆,包括依法取得营运许可,从事省际班线客运、省际包车客运和省际旅游客运的车辆;以及依法取得道路货运经营许可,其货运服务起讫点至少一端在海南自贸港内,行驶路线和停留地点相对固定,装卸货物后即行返回的车辆。该类车辆若违反《细则》相关规定的,也将按照内地停留时间每自然年度累计不得超过120天进行管理。
在海关监管年限内,企业在每年6月30日以前向主管海关或所在地海关提交上一年度“零关税”营运车辆使用情况的报告时,同时抄送省交通运输厅和属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此外,企业因破产等原因,确需将“零关税”营运车辆转让的,应按规定向主管海关提出申请,经海关审核同意后办理转让,并完善车辆注册登记和营运变更等手续。转让后的车辆,进出岛时间和在岛外停留天数,延续转让前相关信息,并纳入同一自然年度累计计算。(记者邵长春 通讯员潘彤彤)
来源:海南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