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通过寄递方式将"零关税"进境商品运输出岛
为了规范对出岛货物的查验,有效防控“零关税”进境商品走私风险,维护市场秩序,保护市场公平竞争,近日,省交通运输厅就《海南省出岛货物查验和走私风险防控办法(草案初稿)》(以下简称《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办法》指出,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和配合做好出岛货物查验和走私防控工作,不得干预或阻挠出岛货物的查验和走私防控工作。承运人不得通过非海关监管区的滚装客船轮渡港口承运“零关税”进境商品。
对通过非海关监管区的海口秀英、新海、粤海铁南港三个滚装客船轮渡港口利用货车运输出岛的货物查验和走私风险防控适用《办法》。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省政府的授权,设置省级交通规费征稽机构为出岛货物查验机构,具体负责港口出岛货物查验工作,该机构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设置查验站点和查验岗位。
根据《办法》,交通、海关、公安等部门应当建立联合协同的执法机制并派遣执法人员在港口统一执法,确保出岛货物快速查验及办理涉嫌走私案件。
港口经营企业应当履行对出岛货物的实名验视、检查等职责,从运输源头防范“零关税”进境商品违规出岛。查验和走私风险防控应当遵循公正、高效、便民、安全原则,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服务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和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
出岛货物数据和信息应当互联、共享,充分利用大数据、物联网、人工智能等技术,提高查验和走私风险防控工作的水平,实现对“零关税”进境商品的有效管理。省政府统筹建设物流监管平台。查验机构对货物的查验应当与港口经营企业的检查等工作同步开展,相同事项内容不得重复查验或检查,不得增加驾驶员或承运人的负担。
查验实行设备扫描检测为主,人工检验为辅的方式。邮政企业应当履行对寄递运输出岛的货物实名验视、检查等职责;禁止通过寄递方式将“零关税”进境商品运输出岛。查验机构不得对邮政管理部门监督管理的寄递货物进行重复查验。当事人拒绝配合现场执法,在有见证人的情况下,查验机构可以径行对货物进行查验,并制作现场查验记录。(记者邵长春)
关于《海南省出岛货物查验和走私风险防控办法(草案初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广泛凝聚社会共识,做好《海南省出岛货物查验和走私风险防控办法草案初稿)》的立法起草工作,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社会各界人士可以通过下列方式于2021年6月25日前将意见反馈我厅。
1.通过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hnjttgfc@163.com。
2.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海府路49号省政府办公楼6楼517室(邮政编码:570204)。
3.通过传真方式反馈意见:传真电话0898-65304679。
联系人:吴凡 联系电话:0898-65372217
海南省交通运输厅
2021年6月9日
海南省出岛货物查验和走私风险防控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对出岛货物的查验,有效防控"零关税"进境商品走私风险,维护市场秩序,保护市场公平竞争,根据《海南省反走私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通过非海关监管区的海口秀英、新海、粤海铁南港三个滚装客船轮渡港口(以下简称港口)利用货车运输出岛的货物查验和走私风险防控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省人民政府的授权,设置省级交通规费征稽机构为出岛货物查验机构,具体负责港口出岛货物查验工作。省级交通规费征稽机构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设置查验站点和查验岗位。
海关、海警、公安、商务、邮政、市场监督管理、综合执法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履行出岛货物的查验和走私风险防控工作。
反走私综合治理领导机构应当组织协调出岛货物查验有关工作,完善走私违法案件处理机制。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和配合做好出岛货物查验和走私防控工作,不得干预或阻挠出岛货物的查验和走私防控工作。
第四条 交通、海关、公安等部门(以下统称执法机构)应当建立联合协同的执法机制并派遣执法人员在港口统一执法,确保出岛货物快速查验及办理涉嫌走私案件。
港口经营企业应当履行对出岛货物的实名验视、检查等职责,从运输源头防范"零关税"进境商品违规出岛。
第五条 查验和走私风险防控应当遵循公正、高效、便民、安全原则,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服务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和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
出岛货物数据和信息应当互联、共享,充分利用大数据、物联网、人工智能等技术,提高查验和走私风险防控工作的水平,实现对"零关税"进境商品有效的管理。
第六条 省政府统筹建设物流监管平台,为查验机构和走私风防控工作部门提供信息共享、协作联动和监管互认。
商务部门应当将"零关税"进境商品购销、市场异常波动和行业信用信息建设等情况电子数据与物流监管平台对接。
海关应当将"零关税"进境商品电子数据、走私风险预测和预警和港口货物走私处理等情况与物流监管平台对接。
查验机构应当将货物查验和行业信用信息等情况与物流监管平台对接。
第七条 查验机构对货物的查验应当与港口经营企业的检查等工作同步开展,相同事项内容不得重复查验或检查,不得增加驾驶员或承运人的负担。
第八条 港口经营企业应当建立统一的线上售票平台,采集承运人和驾驶人员(以下简称当事人)的身份及联系方式、承运车辆和货物以及是否购买离岛免税商品等信息。
港口经营企业应当鼓励当事人线上购票并提供便利;当事人确实无法线上购票的,港口经营企业应当现场采集第一款规定的信息。
港口经营企业应当同步将购票信息和查验机构要求的相关信息推送给物流监管平台,与查验机构等部门实现信息共享。
第九条 查验实行设备扫描检测为主,人工检验为辅的方式。
查验机构应当联合港口企业通过设备扫描检测对全部货物进行查验;并根据物流监管平台提供的货物及运输情况的数据和信息进行分析和研判,确定现场人工查验的重点对象。
查验机构应当加强对重点货运企业日常运输情况管理,根据企业诚信档案和承运货物特点等情况,可采取现场随机抽查或专项检查的查验方式;有条件的,还可能建立提前预约查验、快速放行制度。
采取随机抽查或专项检查的,应当确保不影响港口的正常作业。
省级交通规费征稽机构应当制定具体的查验工作规定和查验文书。
第十条 邮政企业应当履行对寄递运输出岛的货物实名验视、检查等职责。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对寄递货物履行监督管理工作,禁止通过寄递方式将"零关税"进境商品运输出岛。
查验机构不得对邮政管理部门履行监督管理的寄递货物进行重复查验。
港口经营企业应当严格执行有关货物运输管理检查制度,制定并完善内控和应急处置机制,对涉嫌违法运输、夹带或藏匿"零关税"进境商品行为进行有效管理。
第十一条 查验机构应当加强港口查验秩序的管理,编制运输高峰和节假日查验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港口经营企业应当为查验工作的正常开展提供办公、查验场地和必要设施设备;配合查验机构对出岛货物进行查验。
第十三条 承运人应当与货物所有人签订承运合同,明确承运货物的种类、数量、目的地等内容,承运人应当制作承运单据,并随车携带。承运人不得通过非海关监管区的滚装客船轮渡港口承运"零关税"进境商品。
易碎、易腐、易损等特殊货物的,承运人应当在货物外包装明显位置提示并注明特殊要求。
第十四条 查验等执法机构应当建立专业执法队伍,执法人员须经培训合格并持有效行政执法证件上岗。海关负责对执法人员开展必要的业务培训和指导,提高货物查验和走私风险防控的水平。
第十五条 查验机构开展人工现场查验的,应当引导当事人到指定的场所并制作现场查验记录,由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签名。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不能签名的,应当注明原因。有其他人在现场的,可由其他人签名。
当事人应当按照执法人员要求,采取搬运、卸载、转移、开拆或重封货物等方式配合查验,并如实回答查验人员的询问以及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因当事人妨碍执法、不配合执法或自身行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当事人拒绝配合现场执法,在有见证人的情况下,查验机构可以径行对货物进行查验,并制作现场查验记录。
港口经营企业应予以配合协助查验工作,并作好现场货车的引导和疏导工作。
第十六条 查验机构查验时,可以行使《海南省反走私暂行条例》第二十七第一款规定的职责。
因执法方式不当、违法,造成货物毁损的,执法机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但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或第十五条第三款的情形除外。
第十七条 查验执法人员对涉嫌走私的可疑货物,应当现场组织海关和公安等部门协同执法,并制作现场协同执法记录。
第十八条 查验机构应当根据出岛货物查验和执法机构案件处理的情况建立出岛货物查验信用档案,并向依法社会公开。
第十九条 查验机构应当根据信用档案确定重点和专项查验的对象
第二十条 查验的各项费用由查验机构承担;但经海关确认为走私违规行为的,由货物承运人承担。
第二十一条 单位和个人拒绝配合有关部门查验,拒绝提供查相关资料或妨碍执法的,查验机构和公安机关依照《海南省反走私暂行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二条 不随车携带承运单据的,查验机构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可要求其暂停过海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 执法人员在查验过程中,违反规定,利用职权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索取、收受贿赂,滥用职权,故意刁难、拖延查验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1年 月 日起施行。
来源:海南日报、海南省交通运输厅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