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身问责!海南出台国企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
省政府办公厅近日印发《海南省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完善我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制度,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办法》强调,我省国有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在经营投资中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不良后果的,经调查核实和责任认定,应当按照《办法》追究其责任。
《办法》规定了责任追究范围,包括集团管控,风险管理,购销管理,工程承包建设,资金管理,转让产权、上市公司股权、资产,固定资产投资,投资并购,改组改制,境外经营投资等方面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责任追究情形。
《办法》强调,对我省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造成的资产损失,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依据有关规定认定资产损失金额,以及对企业、国家和本省、社会等造成的影响。其中资产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办法》指出,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任职期间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以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应当追究其相应责任;已调任其他岗位或退休的,应当纳入责任追究范围,实行重大决策终身问责。
违规经营投资责任根据工作职责划分为直接责任、主管责任和领导责任。
《办法》强调,企业违反规定瞒报、漏报或谎报重大资产损失的,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比照领导责任和主管责任进行责任认定。
同时,企业有关经营管理决策机构以集体决策形式作出违规经营投资的决策或实施其他违规经营投资的行为,造成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应当承担集体责任,有关成员参照《办法》规定承担相应责任。(记者邵长春)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
2016年8月23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意见》提出:依法合规、违规必究。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绳,严格执行企业内部管理规定,对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以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国有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严格界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严肃追究问责,实行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
2017年1月25日,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办法 (试行)》。对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以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国有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严格界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严肃追究问责,实行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
2017年10月12日,《辽宁省省属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出台。《规定》明确,省属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任职期间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以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应当追究其相应责任;已调任其他岗位或退休的,应当纳入责任追究范围,实行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
来源:海南日报、中国政府网、云南省人民政府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