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受理重整 多家海航系上市公司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①海航控股:重整获法院裁定受理 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海航控股公告,法院裁定受理公司重整,公司股票2月18日停牌一天,19日复牌并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股票简称改为*ST海航。根据海南省高院2月10日作出的《复函》,同意公司在联合工作组的领导下,在管理人的监督下,在重整期间继续营业,并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公司将全力配合推进重整相关工作,最大程度保障公司、债权人和股东权益,力争尽快完成重整工作,恢复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②海航基础:法院裁定受理公司重整 股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海航基础公告,法院裁定受理公司重整,公司股票2月18日停牌一天,19日复牌并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股票简称改为*ST基础。
③供销大集:法院裁定受理公司重整 股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供销大集公告,公司当日收到法院送达的《决定书》,裁定受理债权人北京睿达信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对供销大集的重整申请,并指定供销大集的重整管理人。公司股票将于2月18日停牌一天,2月19日起复牌并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告
(2021)琼破1-7号
本院根据海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申请人的申请,于2021年2月10日分别裁定受理海航集团有限公司、大新华航空有限公司、海航航空集团有限公司、海航基础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海航资本集团有限公司、海航商业控股有限公司、海航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重整7案,并于同日指定海航集团清算组担任海航集团有限公司等7家债务人的管理人,有关海航集团有限公司等7家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债权人可以向管理人申报债权。海航集团有限公司等7家债务人的债权人应于2021年4月15日前向管理人(通讯地址: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西沙路25号海航创业园;邮政编码:570102;联系人:严明敏、王一舟、李睿、许乃夫;联系电话:17158908698、17158908699、17158900196、17158900197)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等情况,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具体申报方式和细节由管理人另行通知。未在前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重整计划草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债权人未依法申报债权的,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不得行使权利,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可以按照重整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海航集团有限公司等7家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本院将在各方配合和支持下,依法开展工作,支持企业正常生产经营,保护各方合法权益。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将于2021年4月28日上午9:00在最高人民法院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http://pccz.court.gov.cn)采取网络方式召开,具体会议细节由管理人另行通知。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二月十日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告
(2021)琼破8-18号
本院根据北京富来特国际货运代理有限责任公司等申请人的申请,于2021年2月10日分别裁定受理海南航空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新华航空集团有限公司、山西航空有限责任公司、海航航空技术有限公司、福州航空有限责任公司、云南祥鹏航空有限责任公司、长安航空有限责任公司、广西北部湾航空有限责任公司、北京科航投资有限公司、乌鲁木齐航空有限责任公司、海南福顺投资开发有限公司重整11案,并于同日指定海航集团清算组担任海南航空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等11家债务人的管理人,有关海南航空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等11家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债权人可以向管理人申报债权。海南航空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等11家债务人的债权人应于2021年3月31日前向管理人(通讯地址: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西沙路25号海航创业园;邮政编码:570102;联系人:史晓琪、周显达、刘金莹、王宇豪;联系电话:17158903808、17158907566、17158902268、17158901226)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等情况,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具体申报方式和细节由管理人另行通知。未在前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重整计划草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债权人未依法申报债权的,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不得行使权利,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可以按照重整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海南航空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等11家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本院将在各方配合和支持下,依法开展工作,支持企业正常生产经营,保护各方合法权益。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将于2021年4月12日上午9:00在最高人民法院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http://pccz.court.gov.cn)采取网络方式召开,具体会议细节由管理人另行通知。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二月十日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告
(2021)琼破19-43号
本院根据渭南市丽尚名品服饰有限责任公司等申请人的申请,于2021年2月10日裁定受理汉中世纪阳光商厦有限公司、宝鸡商场有限公司、供销大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陕西民生家乐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陕西民生家乐商业连锁有限责任公司、湖南新合作湘中物流有限公司、湖南新合作湘中国际物流园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易生大集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湖南酷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海南供销大集控股有限公司、泰安新合作商贸有限公司、高淳县悦达置业有限公司、海南供销大集供销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海南望海国际商业广场有限公司、上海家得利超市有限公司、苏州市瑞珀置业有限公司、长春美丽方民生购物中心有限公司、西安兴正元购物中心有限公司、天津国际商场有限公司、山东海航商业发展有限公司、重庆大集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湖南天玺大酒店有限公司、西安民生百货管理有限公司、天津宁河海航置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延安民生百货有限责任公司重整25案,并于同日指定海航集团清算组担任汉中世纪阳光商厦有限公司等25家债务人的管理人,有关汉中世纪阳光商厦有限公司等25家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债权人可以向管理人申报债权。汉中世纪阳光商厦有限公司等25家债务人的债权人应于2021年3月31日前向管理人(通讯地址: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西沙路25号海航创业园;邮政编码:570102;联系人:张尚廉、宋帅、杨洋、李佳颖;联系电话:17158903066、17158903598、17158905002、17158906100)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等情况,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具体申报方式和细节由管理人另行通知。未在前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重整计划草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债权人未依法申报债权的,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不得行使权利,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可以按照重整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汉中世纪阳光商厦有限公司等25家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本院将在各方配合和支持下,依法开展工作,支持企业正常生产经营,保护各方合法权益。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将于2021年4月14日上午9:00在最高人民法院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http://pccz.court.gov.cn)采取网络方式召开,具体会议细节由管理人另行通知。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二月十日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告
(2021)琼破44-64号
本院根据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公司等申请人的申请,于2021年2月10日裁定受理海航基础设施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海航基础产业集团有限公司、海南海航迎宾馆有限公司、海航国际旅游岛开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海南海岛临空产业集团有限公司、海航机场集团有限公司、海航机场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三亚凤凰国际机场有限责任公司、海南天羽飞行训练有限公司、海南海控置业有限公司、三亚海航城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万宁海航大康乐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琼中海航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成都海航基础投资有限公司、海南英平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海南博鳌机场有限责任公司、天津海航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海南海建工程管理总承包有限公司、海南海建商贸有限公司、海南英智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海南英礼建设开发有限公司重整21案,并于同日指定海航集团清算组担任海航基础设施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21家债务人的管理人,有关海航基础设施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21家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债权人可以向管理人申报债权。海航基础设施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21家债务人的债权人应于2021年3月31日前向管理人(通讯地址: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西沙路25号海航创业园;邮政编码:570102;联系人:李尔克、李任民、罗斯、吴怡雯;联系电话:17158906689、17158908823、17158902088、17158900688)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等情况,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具体申报方式和细节由管理人另行通知。未在前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重整计划草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债权人未依法申报债权的,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不得行使权利,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可以按照重整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海航基础设施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21家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本院将在各方配合和支持下,依法开展工作,支持企业正常生产经营,保护各方合法权益。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将于2021年4月13日上午9:00在最高人民法院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http://pccz.court.gov.cn)采取网络方式召开,具体会议细节由管理人另行通知。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二月十日
来源:第一财经、海南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