儋州一家公司申请注册10个商标恶意索赔
“超仙(超级仙女)”本来是电商卖家描述女装风格的通用词,却被人申请注册商标,进而以被侵权为由投诉了8000多个商品。
这种抢注商品通用词、热搜词,恶意投诉索要高额授权费、撤诉费,甚至对商家进行敲诈勒索的行为,已扩展至社交平台。
B站2018年十大up主“敬汉卿”称收到安徽镜湖区知桥电子产品销售部的信函,表示“敬汉卿”已经侵犯到了该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还让他“及时整改更名”。
在快手拥有1000万粉丝用户的“刘妈妈”,被山东某公司抢注商标后,该公司向“刘妈妈”索要200万元赔偿。
在近日清华大学法学院举行的商标抢注与恶意投诉的平台治理专题研讨会上,专家指出,商标的抢注、囤积以及随之而来的以恶意投诉进行牟利问题已成社会公害,是一股扰乱商业秩序、破坏营商环境的“商业水军”。
专家认为,要全面、妥当地治理平台经济中的商标抢注和恶意投诉现象,必须细致研讨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电子商务法、民法典、刑法等相关规定,并将各个部门法融汇贯通,形成完整的规则体系。
破坏营商环境的“商业水军”
海南儋州一家公司申请注册了10个商标,数量不多,但大多数是通用词,比如水桶、速干、套头、酒杯、超仙、碎花、小碎花等。
其中,“超仙”获得了注册。在上述研讨会上,有电商平台人士介绍,该公司抢注商家通用的描述女装风格的“超仙”(超级仙女)作为商标后,批量投诉了电商平台销售的8000多个商品。
中国商标网信息显示,“水桶”商标于2020年11月26日被撤销,但于2020年5月30日再次申请,目前正在驳回复审程序中。
抢注“水桶”商标后,却用来投诉商家售卖的水桶包。目前,该公司已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还有人抢注“破洞”、“呼啦圈”等投诉无数破洞牛仔裤、呼啦圈的电商卖家,真实意图是索要高额授权费、撤诉费。
不仅电商平台,快手、B站等社交、视频平台也饱受其害。
研讨会上,快手高级商标顾问招阳介绍了一个案例:山东某公司抢注快手网红“刘妈妈”这个名称作为商标后,起诉平台索要200万元赔偿。随后,快手帮助“刘妈妈”搜集大量在先使用证据,并支持“刘妈妈”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起商标无效程序。
2020年9月,国家知识产权局裁定该公司无正当理由囤积商标,损害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对其抢注的“刘妈妈”商标宣告无效。
由于网络平台产生了前所未有的规模效应,抢注者往往不只针对单一的商家或者产品,而是批量抢注、批量投诉,并借此谋取高额利益。
研讨会上,与会专家认为,在上述情形中,我国商标法对于商标的保护制度被一些恶意主体异化为牟利的工具,扰乱正常商业秩序,危害行业发展,浪费行政、司法和社会资源,与刷单、刷评、恶意索赔等网络黑灰产群体类似,是破坏营商环境的一股“商业水军”。
阿里巴巴平台治理部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童驰表示,对于此类严重影响网络营商环境的“商业水军”行为,阿里建立起一套规则进行监控和识别,同时配合执法司法机关、联合权利人及商家进行打击,一方面积极引导商家进行在先销售证明或者商标构成通用名称等证据材料取证,同时通过正向引导、技术赋能,提供品牌保护等知产服务。
平台须有更大自治空间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杜颖介绍,商标恶意抢注行为背后涉及平台的审查义务和责任界定,近年来,从电子商务法到民法典,法律规范的逻辑转变为承认平台的审查权利和义务,针对投诉,平台采不采取措施,什么时候采取什么样的措施,应给平台更大的空间。
字节跳动高级法律顾问张贝贝则建议,从立法和司法层面更加尊重平台的自治权限,更加慎重地认定平台在恶意通知情形下,在整个侵权通知处理的流程中是否应当承担责任。
“牟利性的商业维权发生得太多了,一些法院已经吃不消了。”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讲师李陶认为,商标抢注并恶意投诉牟利是商标功能产生了异化,已偏离了商标法本身的目的,不仅扰乱正常市场秩序,还浪费行政、司法和社会资源。
李陶认为,需要强调协作,平台、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构、立法者之间存在大量信息不对称的情况,平台应该积极通过不同的渠道,及时把产业界的声音表达出来,这样司法机构才能更好地了解平台所面临的困难,去合理适当地界定平台责任。
担任过多年商标审查员的北京多禾律师事务所律师钱珠琳认为,应该丰富救济途径,平台与法院和商标局之间建立有效的沟通机制,多层面加大处罚力度。
涉嫌破坏生产经营罪
“要彻底解决类似的问题需要花费很多资源,成本非常高,这已经成为社会公害。”清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崔国斌认为,除了从源头上通过规制恶意抢注来规制恶意投诉,也可在刑法上设立规制措施。
“抢注网络用户、平台商家普遍使用的商品描述通用词,然后投诉平台数千商品侵权,此种情形可能涉嫌破坏生产经营罪。”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网络法研究所讲师郭旨龙说。
郭旨龙认为, 被用于描述商品关键字、网络热词、网红店铺名及网红的名字,就是网络平台经济中经营活动的重要要素,网络平台具有一定的管理和裁判职能,当这种职能被欺骗、滥用,导致网络平台上的某一经营活动没法顺利进行时,应当认为网络平台经济中的特定经营要素已经被破坏。
此外,行为人以电商平台“通知-删除”规则相要挟,对商家进行敲诈勒索,则可能构成敲诈勒索罪。
“网络平台商标抢注与恶意投诉的刑法治理,一是需要网络刑法条款的关键词解释跟上网络平台经济时代的背景和需求,二是需要与知识产权、反不正当竞争法等前置法进行有效衔接,最终发挥好刑法的宣示表达功能和强制威慑功能。”郭旨龙表示。
(作者:王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