负面清单发布!自贸港这些领域重点对外资开放
12月31日,经国务院批准,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全文发布《海南自由贸易港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0年版)》(以下简称2020年版自由贸易港负面清单),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
《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提出,大幅放宽海南自由贸易港市场准入,对外商投资实施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制定出台海南自由贸易港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并要求统筹安排好开放节奏和进度,成熟一项推出一项。制定出台2020年版自由贸易港负面清单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部署,提高海南自由贸易港投资自由化便利化水平,加快形成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开放政策和制度的重要举措。
2020年版自由贸易港负面清单共27条,与2020年版全国和自贸试验区外资准入负面清单的33条、30条相比进一步缩减,还有一些条目部分放开,支持海南自由贸易港率先开放。
主要措施包括:
一是推进增值电信、教育等重点领域开放。扩大增值电信业务开放,取消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业务外资准入限制,允许实体注册、服务设施在海南自由贸易港的企业面向自由贸易港全域和国际开展互联网数据中心、内容分发网络业务,促进海南汇聚数据,发展数字经济。允许境外理工农医类高水平大学、职业院校在海南自由贸易港独立办学,支持海南国际教育创新岛建设。
二是扩大商务服务对外开放。法律服务领域,允许外商投资部分涉海南商事非诉讼法律事务,更好满足海南自由贸易港贸易、投资、金融等领域涉外法律服务需求。咨询和调查领域,除广播电视收听、收视调查须由中方控股外,取消市场调查领域外资准入限制;允许外商投资社会调查,且中方股比不低于67%,法人代表应当具有中国国籍。
三是放宽制造业、采矿业准入。制造业领域,将全国和自贸试验区“2022年取消乘用车制造外资股比限制以及同一家外商可在国内建立两家及两家以下生产同类整车产品的合资企业的限制”提前实施,支持海南自由贸易港汽车产业率先开放。采矿业领域,取消禁止外商投资稀土、放射性矿产、钨勘查、开采及选矿的规定,按照国家和海南省矿业领域内外资一致的措施实施管理。(记者 傅人意 实习生 王伟君)
海南自由贸易港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
(2020 年版)
一、农、林、牧、渔业
1 小麦、玉米新品种选育和种子生产的中方股比不低于 34%。
2 禁止投资中国稀有和特有的珍贵优良品种的研发、养殖、种植以及相关繁殖材料的 生产(包括种植业、畜牧业、水产业的优良基因)。
3 禁止投资农作物、种畜禽、水产苗种转基因品种选育及其转基因种子(苗)生产。
二、制造业
4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及关键件生产。
三、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5 核电站的建设、经营须由中方控股。
四、批发和零售业
6 禁止投资烟叶、卷烟、复烤烟叶及其他烟草制品的批发、零售。
五、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7 国内水上运输公司须由中方控股。
8 公共航空运输公司须由中方控股,且一家外商及其关联企业投资比例不得超过 25%,法定代表人须由中国籍公民担任。通用航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须由中国籍公 民担任,其中农、林、渔业通用航空公司限于合资,其他通用航空公司限于中方控 股。
9 民用机场的建设、经营须由中方相对控股。外方不得参与建设、运营机场塔台。
10 禁止投资邮政公司、信件的国内快递业务。
六、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11 电信公司:增值电信业务除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外,按照《自由贸易试验区外 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执行;允许实体注册、服务设施在海南自 由贸易港内的企业,面向自由贸易港全域及国际开展互联网数据中心、内容分发网 络等业务;基础电信业务限于中国入世承诺开放的电信业务,须由中方控股。
12 禁止投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网络出版服务、网络视听节目服务、互联网文化经 营(音乐除外)、互联网公众发布信息服务(上述服务中,中国入世承诺中已开放 的内容除外)。
七、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13 禁止投资中国法律事务(提供有关中国法律环境影响的信息、部分涉海南商事非诉 讼法律事务除外),不得成为国内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14 广播电视收听、收视调查须由中方控股。社会调查中方股比不低于 67%,法定代表 人应当具有中国国籍。
八、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15 禁止投资人体干细胞、基因诊断与治疗技术开发和应用。
16 禁止投资人文社会科学研究机构。
17 禁止投资大地测量、海洋测绘、测绘航空摄影、地面移动测量、行政区域界线测 绘,地形图、世界政区地图、全国政区地图、省级及以下政区地图、全国性教学地 图、地方性教学地图、真三维地图和导航电子地图编制,区域性的地质填图、矿产 地质、地球物理、地球化学、水文地质、环境地质、地质灾害、遥感地质等调查 (矿业权人在其矿业权范围内开展工作不受此特别管理措施限制)。
九、教育
18 学前、普通高中和高等教育机构限于中外合作办学(境外理工农医类高水平大学、 职业院校、非学制类职业培训机构除外),须由中方主导(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 人应当具有中国国籍,理事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的中方组成人员不得少 于 1/2)。
19 禁止投资义务教育机构、宗教教育机构。
十、卫生和社会工作
20 医疗机构限于合资。
十一、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21 禁止投资新闻机构(包括但不限于通讯社)。
22 禁止投资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的编辑、出版、制作业务。
23 禁止投资各级广播电台(站)、电视台(站)、广播电视频道(率)、广播电视传 输覆盖网(发射台、转播台、广播电视卫星、卫星上行站、卫星收转站、微波站、 监测台及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等),禁止从事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和卫星电 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
24 禁止投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含引进业务)公司。
25 禁止投资电影制作公司、发行公司、院线公司以及电影引进业务。
26 禁止投资文物拍卖的拍卖公司、文物商店和国有文物博物馆。
27 文艺表演团体须由中方控股。
来源:海南日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