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自贸港首张“零关税”清单:原辅料不得转让或出岛
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11日联合印发了《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原辅料“零关税”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海南自贸港首张“零关税”商品清单发布。
《通知》明确,在全岛封关运作前,对在海南自由贸易港注册登记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进口用于生产自用、以“两头在外”模式进行生产加工活动或以“两头在外”模式进行服务贸易过程中所消耗的原辅料,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通知》将于2020年12月1日起执行。“零关税”原辅料实行正面清单管理。第一批“零关税”原辅料包括椰子等农产品、煤炭等资源性产品、二甲苯等化工品及光导纤维预制棒等原辅料,以及飞机、其他航空器和船舶维修零部件,共169项8位税目商品。清单将根据海南实际需要和监管条件动态调整。
按照《通知》,“零关税”原辅料仅限海南自由贸易港内企业生产使用,接受海关监管,不得在岛内转让或出岛。因企业破产等原因,确需转让或出岛的,应经批准及办理补缴税款等手续。以“零关税”原辅料加工制造的货物,在岛内销售或销往内地的,需补缴其对应原辅料的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照章征收国内环节增值税、消费税。“零关税”原辅料加工制造的货物出口,按现行出口货物有关税收政策执行。
《通知》指出,企业进口正面清单所列原辅料,自愿缴纳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的,可在报关时提出申请。相关部门应通过信息化等手段加强监管,防控可能的风险、及时查处违规行为,确保原辅料“零关税”政策平稳运行。《通知》要求,海南省相关部门应加强信息互联互通,共享航空器、船舶等监管信息。
财政部关税司指出,原辅料“零关税”政策的出台,进一步释放了政策红利,有助于降低企业生产成本,引导更多的人流、物流、资金流向海南集聚,夯实海南实体经济基础,促进服务业发展,推进自贸港建设。 (周晓梦 刘冰一)
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11月11日联合印发了《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原辅料“零关税”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了原辅料“零关税”政策实施细则。原辅料“零关税”政策的主要内容是什么?有哪些具体管理要求?适用条件和范围是什么……对此,根据《通知》内容,海南日报记者进行了梳理。
原辅料“零关税”政策执行时间
2020年12月1日起直到全岛封关运作前
享受原辅料“零关税”政策需满足什么样的条件?
在海南自由贸易港注册登记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进口用于生产自用、以“两头在外”模式进行生产加工活动或以“两头在外”模式进行服务贸易过程中所消耗的原辅料。
享受原辅料“零关税”的商品范围是什么?
“零关税”原辅料实行正面清单管理。第一批“零关税”原辅料包括椰子等农产品、煤炭等资源性产品、二甲苯等化工品及光导纤维预制棒等原辅料,以及飞机、其他航空器和船舶维修零部件共169项8位税目商品
清单内容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海南实际需要和监管条件进行动态调整
对适用原辅料“零关税”政策的零部件管理要求有哪些?
应当用于航空器、船舶的维修(含相关零部件维修),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用于维修从境外进入境内并复运出境的航空器、船舶(含相关零部件)
用于维修以海南为主营运基地的航空企业所运营的航空器(含相关零部件)
用于维修在海南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船运公司所运营的以海南省内港口为船籍港的船舶(含相关零部件)
“零关税”原辅料是否可转让或出岛?
“零关税”原辅料仅限海南自由贸易港内企业生产使用,接受海关监管,不得在岛内转让或出岛
因企业破产等原因,确需转让或出岛的,应经批准及办理补缴税款等手续
以“零关税”原辅料加工制造的货物如何管理?
以“零关税”原辅料加工制造的货物,在岛内销售或销往内地的,需补缴其对应原辅料的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照章征收国内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零关税”原辅料加工制造的货物出口,按现行出口货物有关税收政策执行
来源:海南日报、海南自由贸易港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