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电信业务扩大对外开放,海南这样申请
海南自由贸易港增值电信业务扩大对外开放试点线上申请指引
(二)《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国务院令第534号)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国务院令第291号)
(四)《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92号)
(五)《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42号)
(六)《电信业务分类目录》(2015年版)
(七)《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开展增值电信业务扩大对外开放试点工作的通告》(工信部通信函〔2024〕107号)
(一)经营者为依法设立的公司;
(二)有与开展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和专业人员;
(三)有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的信誉或者能力;
(四)在全国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经营的:
1.申请跨地区IDC\CDN\SP业务的应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
2.申请其他业务最低限额均为100万元人民币。(外币需换算成人民币)
(五)有必要的场地、设施及技术方案;
(六)公司及其主要投资者和主要经营管理人员未被列入电信业务经营失信名单;
(七)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同时,还需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开展增值电信业务扩大对外开放试点工作的通告》(工信部通信函〔2024〕107号)的相关规定(详见附件)。
1.试点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申请表
2.公司及人员情况表
3.股东情况表
4.依法试点经营电信业务承诺书
5.电信管理机构要求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选填)
(二)业务专用表单
1.互联网数据中心业务专用表
2.内容分发网络业务专用表
3.互联网接入服务专用表
4.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业务专用表
5.信息服务业务(仅限互联网信息服务)业务专用表
6.信息服务业务(不含互联网信息服务)业务专用表
来源:海南省通信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