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不得直接对观看火箭发射收取费用
文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文昌市规范航天旅游市场秩序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农场,市政府直属各单位,企事业各单位,各人民团体,中央和省驻文昌各单位:
《文昌市规范航天旅游市场秩序管理办法》已经十六届市政府第6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文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7月24日
文昌市规范航天旅游市场秩序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文昌市航天旅游市场秩序,提升服务质量,维护航天旅游市场主体和游客的合法权益,营造安全平稳有序的航天旅游市场环境,保障我市航天旅游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海南省旅游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旅游市场综合监管的通知》《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旅游市场秩序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及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与航天旅游有关的经营与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航天旅游,是指以观看火箭发射、航天科普研学(体验)等为主要内容的旅游活动。
本办法所称的航天旅游经营者,是指取得合法经营资格的从事与航天旅游相关业务的旅行社、研学机构和宾馆酒店、乡村民宿、景区(点)、航天观赏点经营者等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第二章 航天旅游经营管理
第四条 航天事业是国家科技实力和综合国力的重要象征,观看火箭发射具有公益性、公共性,任何航天旅游经营者不得直接对观看火箭发射收取费用。提供相关服务的,可合法合规合理根据市场规则收取质价相符的费用。
第五条 航天旅游经营者在发布包含观看火箭发射等内容的产品时,须明确产品服务内容和对应服务事项的收费标准(例如提供交通、餐饮、住宿、火箭发射观赏点等服务的内容和价格),确保产品质量和服务的真实性。
第六条 航天旅游经营者在宣传观看火箭发射产品时,需特别明确说明观看火箭发射位置;不得使用“内场观礼”“VIP内场票”等虚假不实和夸大夸张用语,以及容易混淆理解、产生歧义的表述,误导消费者;不得利用虚假宣传、虚假价格等手段欺骗欺诈消费者。
第七条 航天旅游经营者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并取得营业执照。
第八条 旅行社、景区(点)、宾馆酒店、乡村民宿在取得营业执照后应当按照规定向有关部门申请行政许可或备案后方可进行航天旅游经营活动。
第九条 旅行社在开展航天旅游活动时,在遵守《海南经济特区旅行社管理规定》的基础上还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得组团到未在电子行程单系统中的景区(点)、宾馆酒店、乡村民宿、民房楼顶等场所开展旅游业务;
(二)不得降低旅游服务标准或者提供的旅游服务不符合规范要求;
(三)不得聘用无证导游或领队从事航天旅游活动;
(四)不得使用无证旅游车辆为乘客提供服务。
第十条 宾馆酒店、乡村民宿等经营者在火箭发射期间,在遵守《海南经济特区旅馆业管理规定》的基础上还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住宿价格应当明码标价,不得有价外加价、价格欺诈等违反价格法律法规的行为。要严格按照《文昌市火箭发射期间旅游饭店客房政府指导价方案》规定,合理控制价格;
(二)在委托平台销售房间时,应明确住宿时间和标准;不适合火箭发射期间使用的单票、套票、团购票等,应当及时下架,避免出现误导行为。
第十一条 景区在开展航天旅游活动时,在遵守《海南省旅游景区管理规定》的基础上还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得以观看火箭发射名义提高景区原有票价;
(二)不得超过景区最大游客承载量,确保游客的人身安全。
第十二条 航天发射观赏点经营者在开展航天发射观赏活动时,应当遵守《文昌市航天发射观赏点安全服务规范》的相关规定。
第三章 旅游者管理
第十三条 旅游者在进行航天旅游活动时,应当对购买的旅游产品和服务的内容、标准、价格、主要事项等真实情况进行甄别。
第十四条 旅游者在进行航天旅游活动时,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遵守有关法律、法规,遵守社会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
(二)保护旅游资源、生态资源和旅游设施,维护环境卫生,遵守旅游文明行为规范;
(三)向航天旅游经营者如实告知与旅游活动相关的个人健康信息,遵守旅游安全警示规定,防止旅游安全事故的发生;
(四)对国家应对重大突发事件暂时限制旅游活动的措施以及有关部门、机构或航天旅游经营者采取的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应当予以配合;
(五)不得损害当地居民的合法权益、干扰他人的正常旅游活动、损害航天旅游经营者和旅游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市委宣传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做好航天旅游市场的舆论监督,宣传诚信经营的航天旅游经营主体和从业人员,曝光反面典型案例。
市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局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航天旅游监督管理机制,及时解决跨部门问题。联合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等相关部门重点打击旅行社、导游组织的违法违规行为。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依法查处不明码标价、价外加价、价格欺诈等价格违法行为。
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应当依法查处旅行社非法经营、虚假宣传、无证导游等扰乱正常航天旅游市场秩序的行为。
市公安局应当依法查处旅行社或导游强迫消费、敲诈勒索、诈骗等违法犯罪行为。
市交通运输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司法局、市消防救援支队等行政主管部门和文城镇、东郊镇、龙楼镇、文教镇、东阁镇、昌洒镇等属地政府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航天旅游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涉及航天旅游市场的违法行为,由相关职能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海南省旅游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文昌市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4年8月26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五年。
来源:文昌市政府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