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出台生态环境保护考核评价和责任追究规定
青山绿水、碧海蓝天是海南自由贸易港最强的优势和最大的本钱。11月30日,海南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海南自由贸易港生态环境保护考核评价和责任追究规定》(以下简称《规定》),通过立法进一步强化对青山绿水、碧海蓝天的保护力度。《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相关负责人介绍,《规定》采取“小切口”立法形式,聚焦“谁来考、考核谁、考什么、怎么考、结果怎么用、责任如何追究”等关键问题,率先在全国通过立法对生态环境保护考核评价和责任追究制度作出规范,构建自由贸易港建设背景下全新的生态环境保护目标指标体系。
《规定》共二十条,重点突出明确考核评价的主体和对象、明确考核评价的内容和程序、明确考核评价结果的确定和运用、细化责任追究、加强人大监督等五方面内容。
《规定》构建了一套包括生态环境质量、资源利用效率、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格局、环境治理能力、应对气候变化、绿色生产生活、公众满意程度、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情况等方面全新的目标指标体系,并明确考核程序。
《规定》将考核评价结果划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并以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为要求,综合考虑主客观原因、过罚相当等各方面因素,明确不得确定为优秀和不合格的各类情形。
《规定》明确,考核评价结果作为对被考核评价人民政府、部门及其负责人综合考核评价及责任追究、奖惩任免、离任审计、生态环境保护资金安排等的重要依据,并对考核评价结果为优秀等级和不合格等级的情况分别作出相应的奖惩规定。
《规定》还进一步细化完善了有关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追究措施。一是对未完成生态环境保护目标的有关政府、部门及其负责人实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一票否决制,取消年度考核评优评先资格。二是实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明确追责程序。三是对在考核评价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瞒报谎报、篡改数据、伪造资料等进行责任追究。
《规定》还明确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综合运用听取审议报告、执法检查、询问、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等方式加强监督,并要求政府应当在收到人大提出的处理建议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常委会提交研究处理情况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