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自由贸易港创业投资工作指引》出台
日前,海南省发展改革委出台《海南自由贸易港创业投资工作指引(2022年版)》(以下简称《指引》),要求备案企业注册资本不低于3000万元,投资者不得超过200人,至少3名具备2年以上创业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承担投资管理责任。
海南省发展改革委官网截图
创业投资,指向处于创建或重建过程中的未上市成长性创业企业进行股权投资,以期所投资创业企业发育成熟或相对成熟后,主要通过股权转让获取资本增值收益的投资方式。创业投资企业,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设立的主要从事创业投资的企业组织。创业企业,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设立的处于创建或重建过程中的成长性企业,但不含已经在公开市场上市的企业。
《指引》明确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有关规定,在发展改革部门备案条件为:
1、已在市场监管部门完成登记注册;
2、经营范围符合规定,可以选择的经营范围限于:①创业投资(限投资未上市企业);②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③以私募基金从事股权投资、投资管理、资产管理等活动(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备案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④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服务(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备案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3、注册资本不低于3000万元,首期实收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且全体投资者承诺在注册后5年内补足注册资本;
4、投资者不得超过200人。其中,以有限责任公司形式设立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者人数不得超过50人。单个投资者对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不得低于100万元人民币。所有投资者应当以货币形式出资;至少3名具备2年以上创业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承担投资管理责任。
《指引》明确海南创业投资企业优惠政策:
1.企业所得税。在海南自由贸易港设立并完成备案的创业投资企业,一是可以按投资于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额的 7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二是可以享受海南自贸港鼓励类产业减按 15%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
2.个人所得税。符合条件的创业投资从业人员,来源于海南自由贸易港的综合所得、经营所得以及经海南省认定的人才补贴性所得可享受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超过15%部分予以免征的优惠政策。
《指引》明确投资运作要求:不得从事担保业务和房地产业务,但是购买自用房地产除外;创业投资企业可以以全额资产对外投资。对企业的投资,仅限于未上市企业;闲置资金只能存放银行、购买国债或其他固定收益类的证券;创业投资企业可以以股权和优先股、可转换优先股等准股权方式对未上市企业进行投资;创业投资企业对单个企业的投资不得超过创业投资企业总资产或注册资本的20%;创业投资企业应当在章程、委托管理协议等法律文件中,明确管理运营费用或管理顾问机构的管理顾问费用的计提方式,建立管理成本约束机制;创业投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创业投资企业存续期限不得短于7年。
《指引》还介绍了创业投资企业备案流程、备案办理材料及说明,并对一些常见问题进行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