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出台措施扶持文艺创作 省内外创作团队或个人均可申请
9月27日,省委宣传部正式印发《中共海南省委宣传部关于提供便利条件扶持文艺创作的若干措施》(以下简称《措施》),扶持文艺创作生产单位及广大文艺工作者创作更多优秀文艺作品,满足人民群众的精神文化需求,增强海南文化的软实力和影响力,推动海南文化大发展大繁荣。
《措施》明确,将扶持包括文学、戏剧、电影(含动画电影)、电视剧(含电视动画片)、网络剧、纪录片(含专题片)、广播剧、音乐、舞蹈、 美术、书法、摄影、曲艺、民间文艺等艺术门类的创作。
省内注册的创作生产单位或个人创作的作品,外省创作生产单位或个人创作海南题材作品,或是在海南取景、对宣传传播海南具有一定影响力的作品等都可申请成为扶持创作对象。
根据《措施》,扶持主要分为创作阶段扶持、生产阶段扶持、传播阶段扶持三个方面。其中,在创作阶段,各创作生产单位或个人可向省委宣传部报送各自的创作题材、创作计划,争取列入省委宣传部的创作选题规划。在剧本创作阶段,省委宣传部可帮助主创团队在创作采风过程中协调相关市县、相关单位协助做好采风工作。对涉及重大革命历史题材的文艺作品,组织专家对剧本审核并提出审读意见。同时,还将支持创作生产单位或个人申报国家有关部门的各类扶持项目。
在生产阶段,扶持举措主要包括:帮助舞台艺术作品解决创排困难;电影、电视剧、网络剧、纪录片在海南取景过程中,帮助其协调取景地所在地宣传部门及相关单位协助拍摄工作;对舞台艺术作品在彩排、首演阶段予以指导,重点作品组织专家帮助修改提升;对重点文艺创作项目,在创作生产单位筹措创作资金的过程中给予政策层面的支持和帮助等。
作品完成后,省委宣传部将支持作品的宣传推广、演出展示、放映播出和发行运营等。在舞台艺术作品创作完成后,为创作生产单位或个人提供便利条件进行演出;在美术书法摄影作品创作完成后,为创作生产单位或个人提供便利条件进行展览展示;在电影、电视剧、广播剧、网络剧、纪录片创作完成后,为创作生产单位提供便利条件在电影院线、电影频道、电视台、 广播电台、网络平台进行放映、播出。同时,还将为各类作品争取在国家级平台上的展览展示机会。
符合条件的创作生产单位或个人在创作过程中有扶持需求的,可向省委宣传部提出申请,按照扶持项目要求提交相关材料。具体详细情况可联系咨询省委宣传部文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