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出台新规规范住宅小区停车费
停车费从每月210元直接涨至650元、强制租停车位20年、只售不租……海口市部分小区停车费租售乱象,经新海南客户端、南海网、南国都市报持续追踪报道后,引起了海口市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近日,海口市住建局、海口市发改委、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三部门联合正式向各开发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发出《关于居民住宅小区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有效期2年。
持续关注海口小区停车费乱象 海口出台新规
自今年年初以来,新海南客户端、南海网、南国都市报“问政海南”栏目就持续关注海口小区停车收费乱象。3月20日,海口紫园小区业主反映,A区、C区的地下停车位又被上锁了,业主想要去地下车库停车,要么花18万购买产权车位,要么花650元/月租车位,租金涨了3倍之多。后来,开发商将租赁价格下调至498元/月。
海口海秀天成小区从去年年底开始,地下停车位租金从原来的每月250元涨到每月430元。物业在小区内进行收费公示期间,多数业主觉得收费偏高于市场价格且不合理并提出异议,但和小区管理方多次沟通未取得进展。海口金域湾畔小区从2月1日起,将地下车库租赁车位的月租金由原来210元提高到380元,再加50元物业管理费,合计430元。
在记者走访中,海口美舍嘉苑小区开发商因“只售不租”、海口水滨花园小区强制租停车位20年等问题被曝光后,海口美舍嘉苑小区开发商被责令整改,海口水滨花园安置小区也经多方协调,水滨花园停车位保持开放,待小区的房屋产权证明顺利登记办理后,再与业主共商车位租赁方案。
据统计,2021年1月至2022年4月,12345海口智慧联动平台共受理关于居民小区停车位租售问题办件3093件,其中停车位只售不租问题1218件,车位捆绑销售问题658件,停车位租售价高376件,强制租售车位问题106件。
由于对开发商单方面涨价行为找不到具体处罚依据,职能部门在解决此类问题时左右为难,执法监管乏力且尴尬。为此,有市民也呼吁政府部门能尽快出台相关规定,解决小区停车难、停车贵的问题。
今年7月份,海口市住建局关于居民住宅小区车辆停放服务收费征求意见。经过相关程序,8月19日,海口市住建局、海口市发改委、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三部门联合正式向各开发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发出《 关于居民住宅小区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有效期2年。
海口市居民住宅小区车辆停放服务收费 按规定情形分别实行政府定价和市场调节价
“感谢你们的报道,我也一直在关注,政府部门出台文件后,相信我们小区的问题也会有好的进展。”海口紫园小区的业主唐先生告诉记者。
据了解,为加强海口市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管理,规范车辆停放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市场正常秩序,根据《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海南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海南省物价局、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海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海南省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琼价费管〔2017〕158号)《关于进一步明确居民住宅小区配套的停车设施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琼发改便函〔2022〕2229号)等有关规定,海口市住建局、海口市发改委、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三部门联合制定新的政策。
《通知》规定:居民住宅小区配套的停车位(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物业使用人的需要。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长期公示并及时更新尚未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的产权车位,业主、物业使用人要求承租的,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拒绝。
海口市居民住宅小区车辆停放服务收费(包含管理服务费用和车位使用〔租赁〕费用)按规定情形分别实行政府定价和市场调节价。
不具备议价条件的居民住宅小区配套的车位(库)车辆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按《关于印发〈海口市各类停车设施车辆停放服务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海发改物价〔2018〕160号)执行,如有新规定按新规定执行。违反规定不执行政府定价的,由市场监督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规定进行处罚。
具备议价条件的居民住宅小区实行市场调节价,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应当协商一致,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车辆停放服务费,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提高价格的,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并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在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之前,应继续执行原收费标准。
居民住宅小区是否具备议价条件,依照《海南省物价局、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海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海南省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琼价费管〔2017〕158号)第十九条规定执行。
实行市场调节价部分的收费,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规定明码标价,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牟取不当利益;不得违反合同约定擅自提高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标准。
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应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立即开展自查自纠。对违反本通知规定的,除由相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处罚外,将其违法信息纳入公共信用信息系统,依法实施信用惩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