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加强房地产广告监管提示
中新网海南新闻4月25日电(记者 张茜翼)为规范房地产广告发布行为,营造良好的自贸港房地产广告市场秩序,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5日对海南全省各广告经营、发布单位在广告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等过程中作出提示,务必做到“九不得、十二应当”。
商业、办公类建设项目广告中不得出现宣传具有住宅功能等内容,不得出现“住宅”“公寓”“卧室”“客厅”“宜居”等住宅类功能描述。
广告主应当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房地产广告必须真实、合法、科学、准确,不得进行虚假广告宣传,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
凡下列情况的房地产,不得发布广告:在未经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开发建设的;在未经国家征用的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建设的;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预售房地产,但未取得该项目预售许可证的;权属有争议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建设的;不符合工程质量标准,经验收不合格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房地产广告,房源信息应当真实,面积应当表明为建筑面积或者套内建筑面积,并不得含有下列内容:升值或者投资回报的承诺;以项目到达某一具体参照物的所需时间表示项目位置;违反国家有关价格管理的规定;对规划或者建设中的交通、商业、文化教育设施以及其他市政条件作误导宣传。
房地产广告不得含有风水、占卜等封建迷信内容,对项目情况进行的说明、渲染,不得有悖社会良好风尚。房地产广告中不得利用其他项目的形象、环境作为本项目的效果;不得出现融资或者变相融资的内容;不得含有广告主能够为入住者办理户口、就业、升学等事项的承诺。
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使用或者变相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旗、国歌、国徽,军旗、军歌、军徽;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损害国家的尊严或者利益,泄露国家秘密;妨碍社会安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危害人身、财产安全,泄露个人隐私;妨碍社会公共秩序或者违背社会良好风尚;含有淫秽、色情、赌博、迷信、恐怖、暴力的内容;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的内容;妨碍环境、自然资源或者文化遗产保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发布房地产广告,应当具有或者提供下列相应真实、合法、有效的证明文件: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权利人、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的营业执照或者其他主体资格证明;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土地主管部门颁发的项目土地使用权证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明;发布房地产项目预售、出售广告,应当具有地方政府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预售、销售许可证证明;出租、项目转让广告,应当具有相应的产权证明;中介机构发布所代理的房地产项目广告,应当提供业主委托证明;确认广告内容真实性的其他证明文件。
房地产广告中对价格有表示的,应当清楚表示为实际的销售价格,明示价格的有效期限。房地产广告中的项目位置示意图,应当准确、清楚,比例恰当。房地产广告中涉及的交通、商业、文化教育设施及其他市政条件等,如在规划或者建设中,应当在广告中注明。房地产广告涉及内部结构、装修装饰的,应当真实、准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