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自贸港知识产权法院公开宣判12件一审反垄断行政处罚系列案
2022年2月9日上午,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法院在此前公开开庭审理的基础上,对原告海南某工程有限公司等12家公司诉被告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市场监管局)反垄断行政处罚案件进行公开宣判,判决维持了省市场监管局作出的被诉处罚决定,驳回各原告请求撤销被诉处罚决定的诉讼请求。各原告如不服,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上诉至最高人民法院。这批反垄断行政处罚系列案是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法院成立以来受理的首批行政诉讼案件,在海南省内具有较大影响,社会关注度较高。
宣判现场。通讯员 孙永亮 摄
据了解,省市场监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反垄断法)的规定,认定12件案件的各原告与其他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的限定消防安全技术检测最低价格的协议,属于固定商品价格的垄断协议,各原告均实施了该垄断协议。遂分别以12家公司2018年度营业收入为基数,作出处百分之一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各原告对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分别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予以撤销。
原被告双方的争议主要围绕限定消防安全技术检测最低价格的协议是否属于固定商品价格的垄断协议,以及处罚基数是上一年度全部营业收入还是消防安全检测业务的销售额展开。法院判决围绕上述争议,根据行政诉讼法、反垄断法、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作出认定。
在审理的12件案件中,省市场监管局作出的被诉处罚决定,没有针对各原告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的处罚,仅作出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在处罚时已经考虑各原告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的主观意愿不强、部分检测业务未严格按照垄断协议执行、各原告积极提供相关资料配合调查工作等情节。法院综合考虑最终处罚数额应当包含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两项处罚,并结合涉案垄断行为的危害性及持续时间等因素,认定省市场监管局将反垄断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上一年度销售额”理解为全部销售额,并作出被诉处罚决定符合立法目的;处罚结果亦在反垄断行政处罚的法定幅度内,符合过罚相当原则。
垄断案件审判是知识产权专门法院审判工作的重要部分。综合考虑被诉处罚决定是否实现反垄断法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等立法目的;是否符合行政处罚法和反垄断法规定所体现的过罚相当原则两个因素,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法院根据查明事实和法律规定,维持省市场监管局的行政处罚决定,是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的重要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