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印发中小学幼儿园转学办理工作指引
近日,省教育厅印发《海南省中小学幼儿园转学办理工作指引》(以下简称《指引》),进一步规范我省中小学生转学流程。
根据《指引》,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由于家庭住址跨乡镇迁移、监护人跨县(市、区)工作调动或因身体、心理等特殊原因不能在原学校继续就读的,可以申请办理转学。幼儿园学生转学条件参照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转学条件。
普通高中学生由于家庭住址跨市县迁移、监护人跨市县工作调动或因身体、心理等特殊原因不能在原学校继续就读的,可以申请办理转学。省内转学的,学生中考成绩必须达到拟转入学校当届统招录取分数线;跨省转学的,按“与原就读学校同类同级”原则,转入法定监护人居住地附近的高中学校。
《指引》明确,转学工作应在寒暑假期间办理。在新学期报名入学前,转入学校及其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需完成转入学生学籍审核、核办手续。申请人应在学校寒、暑假放假前一周内或放假后一周内向拟转入学校提交转学申请材料。
省教育厅要求,各市县(区)要综合人才引进、城镇化等多种因素,研判将来一段时间各学段的学位需要,合理规划中小学幼儿园布局,满足人民群众入学需求。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及学校(幼儿园)要坚持“籍随人走,人籍一致”的原则,严格规范学籍管理,避免出现空挂学籍现象。未完成学籍转接手续的学生,应当在原校就读,转入学校不得提前接收学生就读。
省教育厅强调,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原则上,幼儿园小班班额应控制在25人以内,中班班额应控制在30人以内,大班班额应控制在35人以内。小学班额应控制在45人以内,中学班额应控制在50人以内。教育主管部门要及时掌握各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学位情况,统筹安排学生转学入学。各校、幼儿园不得违规收取转学或其他相关费用。
《海南省中小学幼儿园学生转学办理流程指南》可登录省教育厅网站查看。
转学办理流程:
(一)提出转学申请。申请人持学生及监护人身份证、户口本(或有效的居住证)、家庭住址变动或监护人工作变动等相关证明材料办理转学手续。
1.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转学的,按照划片就近原则,到住地划片对应的公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提出转学申请。
2.普通高中转学的,到住地附近的与原就读学校同类同级的高中学校提出转学申请。
3.学生法定监护人为A、B类人才的,向省人才服务中心“一站式”服务窗口提出转学申请。属于C、D、E类人才的,向所在市县人才服务机构服务窗口提出转学入学申请,并按要求提供相关材料。申请人亦可按照就近就便原则,直接向住地划片对应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或住地附近与原就读学校同类同级的高中学校提出转学申请。
(二)学校审核。学校按照转学的条件和程序对申请人提出的转学申请进行审核。
同意转学的,在学籍管理信息系统上发起转学办理申请。
符合转学条件,但由于学位已满无法办理转学的,由学校进行登记,连同申请人提交的转学材料一并上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省直属学校报送学校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由教育行政部门按照相对就近的原则,协调转学到其他有学位的学校,并由教育行政部门通知申请人到转入学校办理转学手续。
对不符合转学条件的,学校应向申请人说明原因,做好解释说明工作,并指导家长向住地所属教育行政部门进一步咨询办理。
(三)教育主管部门核办。教育行政部门在规定时间内对辖区内学校提出的转学申请进行核办。
不同意转学的应及时通知学校,由学校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转出学校核办。转出学校核查转出学生的相关材料,并在学籍管理系统中履行核办手续。
没有正当理由,转出学校不得拒绝学生转学。
(五)转出学校主管部门核办。转出学校教育主管部门审核转出学生的相关材料及信息,并在学籍管理系统中履行核办手续。
(六)通知学生入学。办完转学核办手续的,转入学校要通知申请人报到、入学时间和具体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