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有这些情形列入免税购物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近日,海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海南自由贸易港免税购物失信惩戒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规定》提出,对列入免税购物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自然人,公示期内取消其评优、评奖、获得荣誉称号、推荐保送升学等资格。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违反海南离岛旅客免税购物、海南岛内居民消费的“零关税”进境商品等有关监管规定,有下列三种情形之一的,列入免税购物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一是构成犯罪,被处以刑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的;二是被处以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或者被处以两次及以上行政处罚的;三是其他违反免税购物监管规定,依照法律、法规以及国家相关政策规定应当列入免税购物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信用中国(海南)、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海南)等网站上公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公示期三年。
对列入免税购物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有关机关和单位应当在公示期内对其实施以下九种惩戒措施:一是约谈其主要负责人;二是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加大日常监管和查验力度,提高随机抽查的比例和频次;三是限制参与政府投资或者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的建设项目,或者予以提高保证金比例;四是在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中,不适用告知承诺制等便利措施、不享受守信激励措施;五是限制享受政府优惠政策支持、限制申请财政性资金项目;六是在公共资源交易中予以信用减分、降低信用等次;七是限制参与表彰奖励,取消参加评先评优资格,撤销相关荣誉;八是依照国家纳税信用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税收管控;九是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对列入免税购物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自然人,有关机关和单位应当在公示期内对其实施以下六种惩戒措施:一是不得享受免税购物政策;二是在日常监管中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在其离开海南自由贸易港时作为重点查验对象;三是不得从事免税商品经营相关工作;四是取消其评优、评奖、获得荣誉称号、推荐保送升学等资格,并按照所在单位有关规定予以处理;五是在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中,不适用告知承诺制等便利措施、不享受守信激励措施;六是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商业银行、保险公司和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可以按照风险定价原则,对免税购物严重失信主体提高贷款利率、财产保险费率和交易佣金,或者依法限制向其提供贷款、保险、保荐、承销等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