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满足相关条件 市场主体初次轻微违法不予处罚
省市场监管局指出,趁发生重大传染病疫情、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或者社会安全等突发事件之机实施的违法行为,不适用《清单》的规定
为深化市场监管领域包容审慎监管,不断优化营商环境,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省市场监管局制定了《海南省市场监管领域市场主体初次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以下简称《清单》),将于12月17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违法行为人及时改正”等“三个要件”前提下,《清单》根据《广告法》《合伙企业法》《商标法》《价格法》《专利代理条例》《计量法实施细则》《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个体工商户条例》《海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督管理办法》和《海南省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等11部市场监管领域法律法规规章,列明了“合伙企业未在名称中标明普通合伙字样”“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事项,未办理变更登记”“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未依法公布其收费标准和收费办法”等16项不予行政处罚情形。
省市场监管局指出,趁发生重大传染病疫情、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或者社会安全等突发事件之机实施的违法行为,不适用《清单》的规定。
该局要求,对《清单》所列初次轻微违法行为,执法办案机构应当结合案件的事实、证据综合判断,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规定进行认定。各单位要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过罚相当的原则,对初次轻微违法行为,通过责令改正、批评教育等措施,促进市场主体依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实现行政执法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