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学校食堂委托经营“零租赁”,严禁企业转包或分包

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征求《海南省学校食堂委托经营管理规范》地方标准意见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和个人:
根据《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下达海南省2023年第三批地方标准制订项目计划的通知》要求,由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等单位完成了《海南省学校食堂委托经营管理规范》地方标准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及编制说明详见附件1、附件2)。现按照市场监管总局《地方标准管理办法》有关规定,面向社会公开征求该地方标准的相关意见。
请各有关单位和个人于2023年11月26日前将修改意见填入征求意见表(见附件3),反馈至电子邮箱:hisfsa@163.com。
联系人:张鑫,电话:18976868651。
附件:
1-2.地方标准《海南省学校食堂委托经营管理规范》(征求意见稿)和编制说明
3.海南省地方标准征求意见表
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0月27日
海南省学校食堂委托经营管理规范
XXXXXXX
(征求意见稿)
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海南省教育厅
发布
1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学校食堂委托经营管理的术语和定义、学校食堂、学校食堂管理企业、准入管理、日常管理、退出管理。
本文件适用于海南省内实施学历教育的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以下统称学校)食堂实施委托经营管理的过程控制。本省内其他集中用餐单位食堂实施委托经营管理可参照执行。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22000 食品安全管理体系 食品链中各类组织的要求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学校食堂
为学生和教职工提供就餐服务,具有相对独立的原料存放、食品加工制作、食品供应及就餐空间的餐饮服务提供者。
餐饮服务管理
为餐饮服务提供者提供人员、加工制作、经营或者食品安全管理等服务的第三方管理活动。
学校食堂管理企业
为学校食堂提供人员、加工制作、经营或者食品安全管理等服务的第三方管理活动的企业(以下统称企业)。
企业主要负责人
在企业经营管理中承担全面领导责任的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等主要决策人。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在违法行为中负有直接管理责任的人员,包括企业食品安全总监等。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具体实施违法行为并起较大作用的人员,既可以是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也可以是企业的职工,包括食品安全员等。
4学校食堂
主体资质
4.1.1学校食堂应以学校法人登记证或者办学机构许可证等载明的主体作为申请人。
4.1.2学校食堂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并始终保持合法有效。
坚持原则
4.2.1学校食堂实行校长(园长)负责制。校长(园长)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对学校食品安全工作负总责。
4.2.2学校食堂应围绕食品采购、贮存、加工、供餐及餐用具清洗消毒等关键环节,健全食堂食品安全风险防控体系,保障食品安全的同时促进营养健康。
4.2.3学校自主经营的食堂应当坚持公益性原则,不以营利为目的。
4.2.4实施营养改善计划的农村义务教育学校食堂不得对外承包或者委托经营。
4.2.5实施委托经营管理的食堂,实行“零租赁”管理,学校不得收取承包费、管理费、装修费等费用。
4.2.6学校食堂应保障大众餐(如含平价菜、限价菜)、免费汤等基本伙食项目的供应。除高校外, 其他学校食堂均不得引入风味档口(汤粉、汤面除外);高校食堂管理企业在保证大众餐供应量达 50% 的情况下,经学校同意后方可引入风味档口。
经营模式
4.3.1原则上,学校食堂宜自主经营。
4.3.2除 4.2.4 情形外的学校,应结合食堂经营实际,充分考虑食堂委托经营管理的必要性。如需引入社会力量委托经营管理的,应参考本标准要求实施食堂委托经营。
5学校食堂管理企业
基本条件
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要求:
a)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依法取得营业执照;
b)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项目包含食品经营管理(餐饮服务管理),并始终保持合法有效;
c)从事餐饮服务管理正常经营满三年及以上;
d)社会信誉良好,近三年内(以学校食堂委托经营管理信息公布之日计算)未被立案查处,或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未受到相关食品安全行政处罚(警告、通报批评除外);
e)由第三方财务审计机构出具的近三年财务审计报告,经营状况良好。
其他参考条件
其他优先条件参考如下:
a)参与已被授予国家级或省级食品安全示范学校食堂、食品安全标准化学校食堂相关荣誉的学校食堂经营管理的企业宜具备相应的经营管理经验;
b)鼓励企业持有有效的 ISO 22000 认证或 HACCP 认证;
c)鼓励企业购买食品安全责任险或含有食品安全责任赔偿的相关险种。
人员要求
5.3.1食品安全总监
幼儿园学生就餐人数>300人、中小学学生就餐人数>500人、高校食堂,其食堂管理企业应至少配备1名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总监应具备以下条件:
a)持有有效的健康证明;
b)具有三年以上餐饮服务管理经验;
c)为本企业在职人员;
d)掌握相应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
e)具备识别和防控相应食品安全风险的专业知识;
f)熟悉本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相关设施设备、工艺流程、操作规程等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
g)参加企业自行或委托外部机构组织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培训并通过考核;
h)持有海南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知识考核合格证明,并保证其真实、有效;
i)其他应当具备的食品安全管理能力。
5.3.2食品安全员
企业应至少配备1名食品安全员负责所经营管理的学校食堂的食品安全管理,食品安全员应:
a)持有有效的健康证明;
b)具有一年以上餐饮服务管理经验;
c)为本企业在职人员;
d)掌握相应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
e)具备识别和防控相应食品安全风险的专业知识;
f)熟悉本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相关设施设备、工艺流程、操作规程等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
g)参加企业自行或委托外部机构组织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培训并通过考核;
h)持有海南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知识考核合格证明,并保证其真实、有效;
i)其他应当具备的食品安全管理能力。
注:适当时,企业食品安全总监可兼食品安全员。
5.3.3其他要求
因食品安全违法被吊销许可证的企业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
管理体系
5.4.1应急管理
5.4.1.1企业应建立学校食堂火灾火警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机制,制定食堂火灾火警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预案。
5.4.1.2企业应建立学校食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机制,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预案。
5.4.2组织机构、职责
企业应设立与食堂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组织机构,设置相应的工作岗位,并明确各岗位工作职责。
5.4.3制度、规程、记录文件
企业应建立与食堂经营实际相适应的食品安全相关管理制度、操作规程、记录等文件,保证食品经营管理过程的可追溯性。
6准入管理
准入方式
6.1.1学生就餐人数>300 人的幼儿园、学生就餐人数>500 人的中小学、高校食堂宜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通过招标代理机构进行公开招标、自行组织公开招标)引入。
6.1.2学生就餐人数≤300 人的幼儿园、学生就餐人数≤500 人的学校宜采用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等方式引入。
竞争机制
学生用餐人数≥1000人且有两个及以上食堂的学校,宜引入两个及以上的企业分别经营管理。
主管部门报备
学校在引入企业经营管理食堂前应向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委托经营管理方案,经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启动引入工作。
过程控制
6.4.1符合 6.1.1 情形的学校依据招投标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6.4.2符合 6.1.2 情形的学校可参考以下流程:
a)成立工作组:学校应组建由学校长(园长)牵头的工作组,负责学校食堂委托经营工作的组织和管理,其成员至少应包括后勤及相关部门代表。
b)信息发布:食堂委托经营管理相关信息应在政府采购网站或学校门户网站等公开媒体渠道发布。
c)评审要求:工作组应对达到准入条件的企业进行综合评审,择优选定,其评审内容和要求包括但不限于本标准第 5 章“学校食堂管理企业”的要求。
d)结果公示:学校应对工作组评审的结果进行公示,具体包括但不限于:
•评审结果应在政府采购网站或学校门户网站等公开媒体渠道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 天;
•评审结果公示后满足下述条件时,学校方可向企业发出通知书;
•评审结果公示期内无异议的;
•异议不成立或自异议回复之日起十日内无投诉的;
•投诉处理结果为维持原评审结果的。
委托经营管理合同
学校应与企业签订食堂委托经营管理合同,合同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6.5.1学校权利和义务
a)应确保提供食堂经营场所及基础设施和大型设备,并保障水、电、气设备的有效使用;
b)应督促学校落实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有关规定,对食堂经营服务进行全过程监管;
c)应对学校食谱和饭菜价格进行监督;
d)中小学、幼儿园应建立集中用餐陪餐制度,每餐均应当有学校相关负责人与学生共同用餐,做好陪餐记录,及时发现和解决集中用餐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e)应建立食堂应建立民主管理和监督机制,定期对学生开展食堂饭菜或就餐体验满意度调查,相关满意度应达到双方约定水平;
f)禁止以下行为的发生:
•向食堂经营企业收取承包费、管理费等费用;
•盲目追求食堂高标准装修,并让企业承担高额装修费;
•与企业达成私下协议,收取高额的履约保证金,再以违规罚没的方式分批次从企业收取罚没款,变相收取租金和管理费;
•其他会造成学生伙食费变相增加的行为。
6.5.2企业权利和义务
a)严格按照国家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标准、有关规定及合同约定开始食品经营管理活动, 并接受学校、家长、社会的监督;
b)落实从业人员消防安全、食品安全、职业道德等方面知识培训和考核;
c)供应的饭菜要求包括但不限于:
•饭菜应保证品种多样、营养搭配科学,饭菜品种与价格实行学校审批;
•饭菜应实行明码标价,其价格应明显低于当地社会餐饮同类价格,以确保满足学生基本生活要求。
d)遵守学校相关规章制度与检查考核奖惩相关要求;
e)严禁企业将学校食堂进行转包或分包;
f)企业的用工管理要求应包括但不限于:
•遵守《劳动合同法》,依法用工并承担法律责任;
•对员工定期体检,新进员工经岗前培训并持证上岗,具有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和服务意识;
•员工信息应在学校进行备案。
g)接受所在地区的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行业组织、学校相关管理部门对食堂在质量、卫生、安全、满意度等方面进行检查和测评,并对不规范行为加以整改。
6.5.3合同期限
合同有效期一般为一年,最长不得超过三年。
6.5.4合同终止
合同终止情形参考本规范“8 退出管理”,并明确相关的交接流程和适宜。
6.5.5合同备案
学校应把企业的相关资质材料、食堂委托经营期限等相关信息交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7日常管理
学校应对企业日常经营管理情况进行动态监督,督促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
《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标准及有关规定,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相关制度、职责、操作流程、记录。在监管过程中出现本规范“8 退出管理”情形,即可终止合作。
8退出管理
合同到期,学校与企业自然终止双方合作,办理交接工作。
合同双方其中一方因故不能履行合同规定时,应按合同约定的时限提前告知对方,以便有序稳妥做好过渡期工作,确保师生餐饮正常供应。
学校取消企业管理资格及终止合同的情况应包括但不限于:
a)因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不当,在其服务的所有餐饮管理活动中(含本校及其他单位),被立案查处,或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受到相关食品安全行政处罚(警告、通报批评除外);
b)对学校食堂进行转包或分包的;
c)因自身原因导致经营状况较差,不能正常经营或有效履约;
d)因雇佣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给学校造成重大社会不良影响;
e)在政府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和学校的安全、卫生、服务等检查或学校组织的满意度测评中成绩较差且存在严重问题;
f)其他经学校综合认定需要终止合作的情形。
来源: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